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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主要内容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16-01-29 | 2613 次浏览 | 分享到:

《准则解释7号》对会计 准则执行过程中的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1)投资方因被动稀释导致丧失控制权的会计处理。该问题并未超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长投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合并报表准则”)的相关原则,属于对现有原则的进一步强调。该问题要求,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被动稀释)时,应当与直接处置股权导致丧失控制权采用一致的处理原则;即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层面都将产生股权处置损益(计入“投资收益”)。该处理也与长投准则新增的修订,即权益法下被动稀释但不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理(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进行了区分,以减少实务应用中的误区。

(2)设定收益计划相关其他综合收益的后续处理。该问题首先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即设定收益计划终止时,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直接转入未分配利润,而不是转入当期损益。该问题更加关键的部分,是提出了“计划终止”的定义,该定义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并不存在,可能带来国际国内准则的使用差异。计划终止定义与现有的“计划结算”定义存在重合部分,计划终止强调解除所有未来义务,计划结算则包括解除部分或所有未来义务,在实务应用中可能产生差异。

(3)子公司发行其他权益工具对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和少数股东净利润的影响。该问题是对合并报表准则的进一步明确。子公司发行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他权益工具,在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区分该工具的股息是否可累积,分别计算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和少数股东的净利润。当股息可累积时,无论子公司是否宣告发放该部分股息,均应将所计算的股息划分为少数股东损益;当股息不可累计时,仅在子公司宣告发放时,将所计算的股息划分为少数股东损益。

(4)全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会计处理。2012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曾讨论了相同问题,当时的处理建议因争议较大最终被取消。《准则解释7号》对该问题采取的基本处理原则为:子公司改为分公司,仅属于法律形式的变更,由母子公司组成的会计主体并未发生变动,不会导致该其净资产的增减变动。因此,母公司应将其子公司的所有净资产,包括商誉,按原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下推到个别财务报表中。同时,变更也不应导致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产生损益,因此,母公司持有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所获得子公司净资产之间的差额,作为权益性交易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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