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及其对每股收益的影响。该问题中,值得关注的是如何协调限制性股票等工具的法律形式和会计实质。由于限制性股票一般根据未来解锁条件具有回购义务,且未来条件是企业无法控制的或有事项,因此,限制性股票在会计处理时满足负债的定义。而企业授予职工的限制性股票,在法律上做了工商登记等手续,属于法律上的权益。《准则解释7号》一方面按法律形式确认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另一方面按经济实质将具有回购义务的限制性股票作为负债确认,并通过“库存股”来平衡二者的关系。对于限制性股票的具体会计处理,基本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原则。此外,《准则解释7号》也对限制性股票对每股收益计算进行了详细规定。
《准则解释7号》适用于2015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其中,上述问题(3)(5)需要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