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解释8号》主要针对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商业银行”)持有的理财产品相关的两个问题进行了明确:
(1)商业银行对所发行理财产品的控制判断。该问题是合并报表准则引入的新控制模型在商业银行中的具体应用。商业银行判断是否控制其发行的理财产品,也应满足新控制模型的三要素,即权力、可变回报,以及权力和可变回报之间的联系。《准则解释8号》为商业银行判断是否享有其理财产品的可变回报提供了具体指引。其中,商业银行应特别关注因向理财产品提供管理服务等获得的决策者薪酬和其他利益。在其他利益中,又强调关注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等而可能发生或承担的损失,并提供了具体应考虑的因素。
(2)商业银行对所发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该问题强调,商业银行应将其发行的理财产品作为单独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并对理财产品所持有金融工具的分类、计量、减值、列报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其中,理财产品所持有金融工具的分类、减值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原则;计量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原则;列报也应遵循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规定。
《准则解释8号》适用于2016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且需要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