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南大梁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Web site | News center| About us| Join us
0371-23235606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当前位置: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四项具体政府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16-02-01 | 336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加快推进政府会计改革,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和全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20151023日,财务部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以下称《基本准则》),自201711日起施行。

    《基本准则》是多年来我国政府会计理论研究和改革成果的重要体现,其重大制度理论创新主要有以下几点:(1)构建了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政府会计核算体系。《基本准则》强化了政府财务会计核算,即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前者一般实行收付实现制,后者施行全责发生制。(2)确立了“3+5要素”的会计核算模式。《基本准则》规定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3个预算会计要素和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5个财务会计要素。(3)科学界定了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标准。《基本准则》针对每个会计要素,规范了其定义和确认标准,为在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层面规范政府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提供了基本原则。(4)明确了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属性及其应用原则。《基本准则》提出,资产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和名义金额,负债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现值和公允价值。(5)构建了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基本准则》要求政府会计主体除按财政部要求编制决算报表外,至少还应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并按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在发布《基本准则》后,财政部办公厅于201511月起草了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四项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说明,向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151211日。四项具体准则吸收和借鉴了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立足编制全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现实需要,并充分考虑到政府会计核算现状以及政府会计人员对权责发生制会计的接受程度,在相关会计处理上讲求实际,力求做到简便易行。

    201512月,财政部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综合指南》)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部门指南》)等三项制度,以规范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试点期间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新  闻

中  心

联系电话:0371-23235606

                 0371-22318596

邮箱:dlkjsws@126.com

联系人:杨老师、万老师


网站分享
SITE SHA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