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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资源税改革全面推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16-06-28 | 4198 次浏览 | 分享到:

加快资源税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也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此前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等6个品目成功实施资源税改革的基础上,今年7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实行从价计征,清理收费基金,突破目前仅对矿产品和盐征税的局限,试点开征水资源税,进一步完善绿色税收制度,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减轻企业负担,有效建立税收与资源价格直接挂钩的调节机制,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引领绿色发展,护航美丽中国。

税费重叠调节失效 资源税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我国是世界上矿产资源种类齐全、储量丰富的少数国家之一,但矿产资源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的58%,列世界第53位。而且,矿产资源禀赋较差,贫矿多富矿少,低品位难选冶矿石所占比例大;大型超大型矿床少,中小型矿床多;单一矿种的矿床少,共生矿床多。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需求,我国矿产资源储量严重不足。

为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遏制资源乱挖滥采,1984年起,我国开始采用普遍征收、从量定额计征的方式,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目前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七大类。开征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资源税收入增长迅速,年均增长率达27%。2015年资源税收入1035亿元,约占地方税收入的1.8%,成为资源富集地区的重要税收来源。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行资源税制度的局限性逐步显现,已不能适应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需要。在计税依据上,现行资源税制度缺乏弹性,不能合理有效调节资源收益。由于目前大部分资源品目资源税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相对固化的税额标准与体现供求关系、稀缺程度的资源价格不挂钩,不能随价格变化而自动调整,在资源价格上涨时不能相应增加税收,价格低迷时又难以为企业及时减负。在征税范围上,覆盖面偏窄。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不能全面发挥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的作用。此外,各地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项目较多,许多收费基金与资源税征收对象、方式和环节相同,调节功能相似,造成资源税费重叠,加重了企业负担。税权的集中,也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资源税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先行先试次第开花 资源税改革初见成效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资源税制度,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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