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修大学的上田和勇教授表示,“没有确信已经实施了妥善的再发生防止对策就辞职的行为,只能被视作社长本人放弃了承担责任的义务”。
日本企业造假是谁之过
美国的企业造假若究其原因,多数可归结于个人的贪欲而引发的行为,可以用“薯片理论”来解释。怀着吃薯片一样的轻率想法开始弄虚作假以后,假以时日必然会深陷其中而难以自拔,人性的弱点便见于此。
与美国相比,日本企业暴露出的造假问题以“企业风土形”居多。由于日本企业固守着森严的等级制度,部下无法忤逆上司,导致公司的方向性完全取决于经营者本人的意愿,从而出现了像东芝一样自上而下的大规模造假行为。
实际上,日本也有针对“经营者施压下导致的雇员财务造假问题”的法律,即2006年颁布的日本版SOX法(J-SOX)。这是日本仿效美国在安然丑闻和世通丑闻之后成立的SOX法(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结合日本国情和企业文化之后推出的法律。
日本版SOX法设立的初衷是基于保护投资者的立场,促使经营者进行合理的内部管治,并提交正确的财务报告。不过,其对于财务造假问题到底有多少震慑力一直饱受质疑。东芝公司以及曾经曝出财务丑闻的北越纪州制纸公司、LIXIL集团都在内部管治报告中写到“本公司的内部统治没有问题”,说明这种报告可以被轻易篡改。日本版SOX法这种徒有其表的法律今后势必不会被投资者所采信。
相对的,美国版的SOX法对参与会计造假的公司高层的打击力度则令人印象深刻。美国版SOX法的特征有如下几条:1、为了强化对监察法人的监视,设立独立的监视机构;禁止监察法人向统一客户提供非监察业务。2、公司高层主导的财务造假,最高可判20年有期徒刑(SOX立法前为5年)另外附加500万美元的民事罚金;内线交易等证券欺诈犯罪可处以25年有期徒刑(SOX立法前为五年)。3、催促投资者归还不正当收益时,可以将其资产暂时冻结45天。
日本版SOX法虽然基本上是以美国版为模版的,但是严峻程度却相差甚远。日本版SOX法规定,企业经营者提交的“内部统治报告书”有不实记载时,最高可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亦可二者并罚。单就罚则而言,日美两国的经营者所承担的责任有着天壤之别,日本经营者的犯罪成本实在不高。况且日本版SOX法只适用于“内部统治报告书”的造假,经营者可能因为意识不到罚则而下达不负责任的命令。鉴于日本企业造假问题往往因为企业风土而引发,加大处罚力度是刻不容缓的。